测评的依据(或者标准)
答:(1) 网站备按系统测评标准:
电管[2009]308号《关于印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功能要求第1部分备案管理系统功能〉的通知》;
工信电管函[2011]219号《关于印发〈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系统接口规范〉的通知》;
(2)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测评标准:
YD/T 2248-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YD/T 2405-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接口规范》;
YD/T 2406-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及接口测试方法》。
(3) 机房运行安全测评标准: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管[2010]563号);
《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管[2010]543号);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电管[2009]187号);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50174-2008)。
(4) 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测评标准:
YD/T 2432-2012 《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商(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技术要求和接口规范》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浙江增值电信业务,并利用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外商投资 增值电信业务,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IDC/ISP业务申请需要公司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答:(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申请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种类,实收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限额为1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
(3)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
(6)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7)企业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记录;
(8)承载IDC/ISP业务的系统和机房要通过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并取得评测报告;
(9)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10)符合CEPA协议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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