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特殊说明
工ye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规定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或股东变化、有效期届满续期等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增值电信业务办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事宜特殊说明如下:
(三)经营许可证的业务种类中若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则需提交注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及本公司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登记表”。
(四)提交材料中,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没有特殊说明的都需加盖公司公章。
(五)请关注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的最后一条,若有提到要求办理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或变更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请公司按要求先办理相关手续后提交公司盖章的证明或说明。
(六)变更中同时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新疆增值电信业务,相关申请书、承诺书等文件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
机房是否可以租用?
答:经营IDC/ISP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可以自建机房和租赁机房,其中,机房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等)的租赁限定为只可租赁基础电信企业、持有IDC牌照的增值电信企业的机房IT设施。
若租赁持有IDC牌照的增值电信企业的机房IT设施,则租赁企业的IDC机房的出口带宽只能向基础电信企业租用。
测评的依据(或者标准)
答:(1) 网站备按系统测评标准:
电管[2009]308号《关于印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功能要求第1部分备案管理系统功能〉的通知》;
工信电管函[2011]219号《关于印发〈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系统接口规范〉的通知》;
(2)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测评标准:
YD/T 2248-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YD/T 2405-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接口规范》;
YD/T 2406-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及接口测试方法》。
(3) 机房运行安全测评标准: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管[2010]563号);
《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管[2010]543号);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电管[2009]187号);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50174-2008)。
(4) 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测评标准:
YD/T 2432-2012 《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商(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技术要求和接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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